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单采血浆时间间隔有关问题的通知
添加时间:2011-03-28 13:43:18 点击次数:4627
卫办医政函〔2011〕25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:
目前部分地区对两次单采血浆时间间隔存在不同理解,执法标准不尽相同。为统一标准,易于执行,经研究,现对《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》第30条第三款规定解释如下:
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,系指从供浆员施行供浆行为的第2天算起,至第15天为间隔时间,第15天为再次供浆的最早时间。
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
上一篇: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
Copyright © 2011-2015 网络域名 All Rights Reserved.
版权所有: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
主办单位: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
地址: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20号 电话:0551-622429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