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贯彻落实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添加时间:2012-07-03 17:15:26 点击次数:4619
卫医秘〔2012〕439号
关于贯彻落实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市卫生局,广德、宿松县卫生局,省直医疗单位:
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》(卫生部令第85号,以下简称“办法”,具体文本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。),现提出如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执行:
一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据“办法”建立、完善临床用血管理机构,充实、调整临床用血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,保障临床用血安全,确保“办法”贯彻落实。
二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“办法”,确保每位医务工作者特别是输血相关业务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“办法”内容和要求,提高执行“办法”的能力和水平。要结合 “办法” 的贯彻,进一步落实《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(血库)建设配置标准》(皖卫医〔2009〕87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意见》(卫医秘〔2009〕640号),改善输血科(血库)条件,建设完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,建立符合“办法”规定的输血科(血库)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机制。
三、医疗机构之间依照“办法”第二十六条规定调剂血液的,必须通过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,经所供血的血站审核,报经所在市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剂。医疗机构依照“办法”第二十七条规定临时采集血液的,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备案。
四、各级血站要结合“办法”要求,进一步完善血站质量管理体系,将质量管理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,建立血液的监控、回收程序和24小时应急送血制度,避免血液资源浪费,确保医疗机构急救用血。
五、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承担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职能,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、评价和培训等工作。
二○一二年七月三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主题词:临床用血 管理办法 贯彻 通知
抄送:各采供血机构、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
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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